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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联合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呼市中心支行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实施办法》,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及法律责任做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办法,水土保持补偿费将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重点用于对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恢复治理工程建设等,年终结余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1∶2∶7比例分别缴入中央、自治区、盟(市)国库,其中,盟(市)与旗县的分配比例由盟(市)确定。(

[责任编辑: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