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假离婚”弄巧成拙 想反悔输了官司

视婚姻为儿戏 最终作茧自缚

【案情】

日前,大洼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刘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是夫妻,原告为了规避潜在债务,约定与被告“假离婚”,于2015年6月10日由原告书写了保证书三字,被告填写具体内容,原告签名摁手印,同日两人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

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就婚生子刘某某的抚养问题及二人共有财产如何分割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后被告要求按协议履行,原告认为此离婚协议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欺诈,可以撤销。故原告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第三、四、六项约定;判令一套住宅楼房、轿车、四轮车、三轮车、摩托车各一台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均为原、被告共同财产(价值约34万元)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

被告田某在庭审中辩称,双方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现。离婚协议书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存在原告请求的依法撤销此协议的法定情形。保证书是原告作出的承诺,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此保证书不能证明离婚协议书无效,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断案】

大洼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躲避潜在债务,于2015年6月10日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保证书,约定双方为“假离婚”。由原告书写了保证书三字,被告填写具体内容,原告签名摁手印,同日两人在大洼县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在该局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约定:一、双方自愿离婚;二、婚生子刘某某(2003年6月1日出生)归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三、共有的某小区楼房归女方所有,房贷由男方偿还;四、雪佛兰轿车一辆归女方所有,四轮车、三轮车、摩托车归女方所有;五、无债权、债务;六、男方每年给付女方人民币5万元,每年9月15日前付清,到退休为止。现原告以离婚协议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欺诈,可以撤销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第三、四、六项约定;判令一套住宅楼房、轿车、四轮车、三轮车、摩托车各一台及已缴纳的养老保险均为原、被告共同财产(价值约34万元)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本案涉诉费用。

最终,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是保证书是否有效,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假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钻法律空子,视婚姻为儿戏,最终作茧自缚,使“假离婚”变真离婚,亲手打破共同建立起来的婚姻家庭。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没有预防“假离婚”的规定,但《民法通则》《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行为效力和婚姻审查形式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款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无效。在本案中,原、被告于2015年6月10日签订的保证书,因该保证书是原告为了达到躲避潜在债务的非法目的,在双方商议假离婚时,由原告签字承诺给被告的,不具有合法性,是无效的承诺,不受法律保护。因此,该保证书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行为,内容不合法不发生法律效力。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当事人离婚需要满足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双方自愿离婚,形式要件是去主管部门登记离婚。我国目前针对离婚采用的是“形式审查”,则无论基于何种目的解除婚姻,只要二人认为是符合其利益的,法律就无权干涉,双方当事人只要是自愿并就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便准予离婚。法律上并无“假离婚”这一说法,只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达成离婚一致的意思表示,并对财产和孩子等问题进行了处理,达成的协议就是合法有效的。

因此,原、被告在民政部门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通谋离婚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除非双方当事人均想复婚,则婚姻关系不能恢复,其财产分割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重新分割。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自己不是真实意愿或调解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要求撤销。如若一方当事人已经再婚,便只能请求财产分割。

【法条】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七款: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