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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我区汽柴油执行夏季吨与升折算系数

近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下发《关于2015年度汽、柴油夏季吨与升折算系数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6〕289号),自2016年4月1日0时至2016年9月30日24时执行我区汽、柴油执行2016年度夏季吨与升折算系数。具体折算系数如下表: 

2016年度全区夏季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表 

注:油品密度为换算到20℃的标准密度,单位:kg/m3;油品温度为罐内油品的平均温度,单位:℃;吨与升折算系数单位:升∕吨。 

《通知》要求,我区各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销售汽、柴油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规定执行。各级价格监测和价格监督检查部门要加强成品油市场价格检测和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成品油市场价格违法违规行为。(文/李  文)

[责任编辑:张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