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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政府采购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权力寻租和暗箱操作,预防腐败行为,降低交易成本,节约财政资金,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采购,遵照《呼伦贝尔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价招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呼政办发〈2016〉15号)的规定执行。低于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取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上竞价的方式进行,具体操作办法另行制定并在网上公布。

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应当进入市政府采购中心,采用比价招投标的办法确定中标人。旗市区不得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场外招标采购。

第五条 对于能够批量集中采购或“打捆”采购的货物类项目,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定期归集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一般以15日为周期,达到一定的规模后,采用比价招投标的办法确定中标人。

第六条 比价招投标评标规则。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首先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为有效投标人;再按其投标报价从低到高进行商务标评审和技术标评审,如遇商务标或技术标未通过评审的,则依次递补;最后按综合评分的情况评出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投标人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可以参加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八条 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九条 比价招投标取消报名环节、采用资格后审方式,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办理招标项目入场手续;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公益网上(以下简称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三)投标人网上下载招标文件;

(四)网上答疑;

(五)投标人交纳信用保证金;

(六)开标(核对投标人入场条件,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当场宣读投标人商务报价);

(七)评标(组建评委会、资格审查、商务标评审、技术标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八)网上评标结果公示;

(九)发中标通知书。

第十条 对投标人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采购人应当明确资格审查的具体条件、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一条 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资质管理规定,类似业绩要求与本政府采购项目一致,不得设置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

第十二条 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并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供应商、专家的意见。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应当采取措施对投标人的信息保密。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的,采购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技术或服务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货物或服务不得分割标段。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网上发布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进行必要的更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在网上公布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更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在网上公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七条 采购人代表可在评委会评标前介绍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并提供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或补遗等资料,但不得发表倾向性言论。介绍人员介绍完毕后,连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离开评标室在评标区等候室等候,不得干预评委会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评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委会应当将有效投标报价从低到高排序依次评审,有效投标报价相同的,则通过抽签方式确定投标人的评审顺序;先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再进行商务标评审,商务标评审通过后,最后进行技术标评审。评审均通过的投标人取前三名进行综合评分。

(二)如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中任一项被判定为未通过评审,评委会都应当载明原因。

(三)货物类和服务类的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设置和评审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对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条 资格评审采用符合性评审方法,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保证金、业绩、联合体投标人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等,评委会对投标人提供的相关证照、文件、凭证的原件进行审查,以上各项内容均符合资格审查的具体条件、标准要求的为有效投标人。

第二十一条 一个标段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的,评委会应当宣布本次招标失败,该标段重新组织招投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定性判断,定量打分,总得分数为100分。

(一)政府采购货物类项目的评标。评委会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并评分,满分97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得97分,每差一个名次减3分。商务报价高于项目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投标。由评委会对商务标(除商务报价外)和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并评分,满分为3分,其中,投标人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对产品技术性能、参数的响应性,产品主要部件的质量,产品使用过程中的先进性、稳定性、操作性及维护性,企业采用的技术、工艺流程、技术装备情况等1.5分;资质、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1分;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评分因素0.5分。将上述两项得分相加后得出总分,满分为100分。

(二)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的评标。评委会按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对投标人进行排名并评分,满分95分。排名第一的投标人得95分,每差一个名次减5分。商务报价高于项目预算金额的,视为无效投标。由评委会对商务标(除商务报价外)和技术标进行符合性评审并评分,满分为5分,其中,资质、财务状况、信誉、业绩、人员等2分,服务方案和服务管理机构等2分,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评分因素1分。将上述两项得分相加后得出总分,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应当按照通过资格审查、商务标和技术标评审的投标人的评分情况,按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三名有排序的中标候选人。若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不唯一,则由评委会现场随机抽签确定排名。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一次性交纳信用保证金。信用保证金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基本户统一代收代付。信用保证金数额以项目预算价为基数,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预算价在200(含)万元以下,按20%收取;预算价在200-500(含)万元,按15%收取;预算价在500-1000(含)万元,按10%收取;预算价在1000万元以上,按5%收取。每段按收取比率计算出分段信用保证金数额后,分段信用保证金数额的合计数即为应缴总的信用保证金数额。中标人确定后,未中标人的信用保证金在5日内退回(计算利息)。中标人的信用保证金,设备进场或开始实施服务,退还20%;设备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或已达到服务需求和标准,退还50%;设备达到质保期限并无任何质量问题或达到服务期限无服务质量问题,退还30%(计算利息)。政府采购合同付款方式中不再预留质量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中标人拒绝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二)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时限供货或提供服务的;

(三)中标人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未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技术质量标准或服务质量标准供货和提供服务的;

(四)投标人在招投标过程中有围标、串标和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行为并经核实的。

第二十七条 国有企业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遵照本办法执行,并应当进入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22日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