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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份反家暴人身保护令背后的故事

法院快速立案

 律师递交申请

3月16日,包头市达茂旗人民法院下达了一份裁定:禁止阿某对妻子闫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阿某骚扰、跟踪、接触闫女士及其近亲属。这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我区发出的首份反家庭暴力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这份保护令的背后,有着怎样的故事呢?

律师提供法律援助

3月16日上午,记者跟随北京尚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琳和塔拉等人来到达茂旗人民法院。王玉琳和塔拉是遭受家暴闫女士的代理人。

今年25岁的闫女士是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2014年12月4日,闫女士和达茂旗男子阿某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家庭琐事,闫女士经常遭到阿某殴打、谩骂、恐吓和残害。在闫女士妊娠四五个月的时候,阿某还把她从炕上拽下来拳打脚踢,致使她昏厥过去。当时外面下着雨,阿某狠心地把她拖到屋外……

3月初,内蒙古一家媒体在《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后,专门做了一期关于家暴的节目,节目以闫女士的遭遇为主题,邀请了塔拉等人作为嘉宾出席。

通过这次节目,塔拉知道了闫女士的经历,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和律师事务所主任王玉琳一起接手了这个案子,成为了闫女士的代理人。他们决定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规定,帮助闫女士申请人身保护令。

3月16日,两位律师来到达茂旗人民法院,递交了这份申请。达茂旗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非常重视,当即受理,并依照该法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作出”的规定,在审查了律师提交的证据后,当天下午作出了裁定。

老父亲讲述女儿的遭遇

3月16日下午,律师王玉琳、塔拉以及记者跟随法官前往阿某家,送达这份裁定。一同前往的,还有闫女士的父亲。

阿某的家在一个牧业点上,距离达茂旗百灵庙镇100多公里。路上,闫女士的父亲说起饱受家暴的女儿时,总是叹着气。在他断断续续地述说中,记者还是拼凑起了事情的大致概况。老闫有3个孩子,遭受家暴的是二女儿,大女儿未出嫁,最小的是个儿子。老闫说,多年前,他举家从武川县搬到了达茂旗,和家人在当地开饭馆谋生。2013年底,邻居把自己的外甥阿某介绍给他的二女儿闫女士。两个年轻人同岁,见面后彼此都看中了,相处两个月后就结婚了。两个孩子刚结婚时,感情还不错。但是,婚后四五个月的时候,他和老伴就察觉出二女儿的情绪不对。问为啥不高兴,二女儿也不说,此时她已经怀孕了。一次,二女儿回娘家时,老伴看到二女儿腿上有淤青。经过再三盘问,二女儿才说出自己遭受了家暴。虽然早有疑虑,但是真相还是令老闫和老伴的精神崩溃了。他开始为女儿“做主”,劝阿某好好对待二女儿。阿某当面答应得很好,但是过后依旧秉性不改。如此一来二往,老闫和阿某以及阿某一家人也闹腾了起来,两家大人掺和了进来。

闫女士产下健康男婴

闫女士的肚子一天天大了起来。2015年10月,老闫一气之下把二女儿领回了娘家住。这一住就到现在。老闫对记者说,让他和老伴更为痛心的是,出嫁的二女儿精神方面开始出现了问题。他认为,这是因为长期遭受家暴导致的。后经内蒙古精神卫生中心检查,闫女士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2015年12月,马上要到预产期了,因为精神方面的问题,当地医院不敢接受闫女士住院生产。焦急的老闫联系了妇联。经过自治区妇联协调,闫女士住进了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院。12月25日,闫女士生下了一个健康的男婴。但是孩子的降生并没有给两家人带来缓和的迹象。因为种种原因,阿某没来医院,而是由其母亲带来了3000多元交了住院费。两家人为此差点又在医院闹腾起来。

出院后,为了让闫女士继续方便接受治疗,老闫在呼和浩特市租了房子,让老伴和大女儿照顾闫女士和外甥,他和儿子则继续留在达茂旗开饭馆。因为吃着治疗精神疾病方面的药,医生叮嘱闫女士的儿子不可以吃母乳,只能吃奶粉。一家人的生活很拮据。而这并不是老闫一家最担心的,他们最揪心的是闫女士的病情。

老闫说,二女儿的病情反反复复,好在有亲人照料,与以前相比较好了很多。

法官送达裁定

汽车继续朝着阿某所在的牧业点驶去。将近18时,空荡荡的草原上出现了几间砖瓦房。老闫说,阿某的家到了,并说为了女儿挨打的事,他不知道在这条路上来回了多少次。因为心酸,他不想再进去了。

在阿某家里,法官们给阿某做了执行笔录。笔录中,阿某不承认打过闫女士。他说,两人结婚后,闫女士在很多事情上面和他对着干,每次外出回来总是“审问”他,翻看他的手机,看到陌生号码就问个不停。有一天晚上,妻子不让他睡觉让解释,还骑在他身上用刀子划伤了他的胳膊。说着,阿某挽起衣袖,让在场的人看胳膊上的伤痕。

阿某说,至于闫女士身上的伤痕,是她不知道在哪儿弄伤的,就说是他打的。就在法官给阿某做笔录的过程中,阿某的母亲张女士插话说,闫女士精神方面的疾病应该在婚前就得了。说着,她还举了几个婚后不久闫女士行为反常的例子。

法官告知阿某,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禁止阿某对闫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阿某骚扰、跟踪、接触闫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该保护令有效期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生效后立即执行。如果阿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听到此,阿某沉默了几秒钟,最后回答了一句:“听明白了。”

律师向当地警方报案

老闫说,二女儿高中毕业,性格内向,婚后挨打了,也不和家人说。但是,她有写日记的习惯,日记中记载了多次挨打的过程。有些挨打的过程,家里人也是从日记中发现的。

因为闫女士的病情不便打扰,记者没有见到她本人以及这本日记。

塔拉律师说,种种情况显示,尽管阿某不承认打过闫女士,但是证据可以证明闫女士的确多次挨过打。她说,按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即使阿某没有动过手,但是只要闫女士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当日,王玉琳和塔拉还向当地派出所递交了报案材料。王玉琳说,人身安全保护令只是针对闫女士挨打后的保护措施,防止其再遭受家暴。但是对于已经遭受过的家暴,也应该通过法律途径处理。闫女士遭受家暴后,精神方面受到严重刺激,正在治疗,很有必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伤害程度,考虑追究阿某的法律责任。这也是《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公安机关应该根据调查了解到的情况和鉴定结果,对施暴者作出相应处罚。如果经司法鉴定,闫女士所受伤构成轻伤以上,就可以追究阿某的刑事责任。

塔拉说,正式报案将来会对男方过错认定起到证据作用。

事情发展到这一步,闫女士和阿某的婚姻将何去何从?毕竟他们有了孩子。3月18日,记者拨通了闫女士母亲的电话。她说,是否维持婚姻,二女儿说了算。但是二女儿的态度反反复复,有时态度坚定,表示要离婚,但是看到孩子的时候,家人提起离婚,她又沉默不语……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