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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家庭人口多可申请增加水量基数

3月18日,本报报道了呼市居民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昨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从呼市发改委了解到,呼市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后,因人口多而导致用水量增加的家庭,可携带户籍证明(户口簿、暂住证)原件、复印件,到当地供水企业申请办理增加水量基数,居民家庭人口以3人为一户,超过3人,每增加一人每月可申请增加用水量3吨。

呼市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呼和浩特市实施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具体实施办法。

特殊用户

对低收入家庭,要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继续按呼政发〔2004〕81号文件规定执行,住楼房低保对象家庭用水在6吨/户·月、住平房低保对象家庭用水在3吨/户·月以内的,水价按呼发改价字〔2005〕652号文件规定的1.95元/吨减免50%,即0.97元/吨,同时免收污水处理费,超出上述用水量部分则不予优惠,按现行水价收取水费。

对多人口用户应每两年到供水营业网点办理续期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不再按“多人口水量基数”方式执行。

对房屋出租发生租赁关系时,按原用户户籍登记人口计算水量基数,不因用户租赁关系的变更重新核定水量基数。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幼儿园、社区福利机构、社区居委会公益性服务设施、园林绿化等用水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户,用水价格按居民用水第一级和第二级水价的平均价格2.95元/吨执行。

对新建住宅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设置分户水表。已有分户水表要推行智能化管理,方便户外读表。不具备分户计量条件的,要加快“一户一表”改造。

实施范围

《通知》中规定,阶梯水价实施的范围为市属供排水企业服务区域内“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合(总)用表的居民用户因用水多样性等原因暂不执行阶梯式水价,仍按第一阶梯水费单价结算,待具备单独计量条件后,逐步纳入阶梯式水价范围。实施阶梯水价制度的必备条件包括:抄表到户,独立计费;一户多表的将各表水量汇总后统一以户为单位计收;营业收费系统统一管理。

呼市发改委价格科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居民生活用水分设三级水量,按照第一级水量,即0-120吨/年·户,2.35元/吨(不含污水费、水资费),原则上覆盖80%的居民家庭;第二级水量即120-168吨/年·户,3.52元/吨(不含污水费、水资费),原则上覆盖95%的居民家庭;第三级水量即168吨以上/年·户、7.05元/吨(不含污水费、水资费),满足特殊需求用水。同时,居民阶梯水价以户为单位,按年核定计收,年用水量累计达到各阶梯水量上限后,超出部分执行下一阶梯水价;年度周期之间水量不结转、不累计。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