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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货看过来 食品药品维权3起典型案例

说“吃”是人类永恒的追求并不为过。可是,你吃到肚子里的东西安全卫生吗?是美食享受还是病从口入?做为吃货的你如果连这都搞不清楚,还是管好你的嘴吧!3月14日,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群众投诉举报的3起食品药品违法案件典型案例报送如下,吃货看过来。

案例一:新城区阿莤娅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15年10月,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新城区阿莤娅商行进行了监督检查,在该商行现场发现,全南蜂蜜柠檬茶8瓶(580 g/瓶),货值金额412.80元。上述全南蜂蜜柠檬茶标签上标注保质期2年、生产日期见标签正面,而该食品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在瓶盖(生产日期:2015/03/08,有效期至2016/03/08)生产日期标注的位置与标签说明的位置不符,生产日期时间与保质期时间不符。经知情人确认,上述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与标注不符是篡改过的。现场发现违法工具生产日期打号器1个,专用快干油墨2瓶,生产日期胶片2张,上述工具为该商行篡改过期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所用。

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给予没收全南蜂蜜柠檬茶8瓶、生产日期打号器1个、专用快干油墨2瓶、生产日期胶片2张,并处70000.00元罚款。

案例二:内蒙古塞北爽饮品生产经营无标签饮用水案

2015年9月,武川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内蒙古塞北爽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运输车上载有无标签的袋装饮用水1905箱(18升/箱),货值金额7000余元。该公司未能提供该批饮用水的检测报告及各种资质证明,执法人员当即对该批次无标签饮用水进行了扣押。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内蒙古塞北爽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限期整改,给予没收无标签袋装饮用水1905箱(18升/箱),并处30000.00元罚款。

案例三:新城区虾行蟹坊餐厅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案

2015年7月,新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新城区北垣东街虾行蟹坊餐厅进行了监督检查,并对该餐厅销售的自制香辣料、黄焖料、出锅料、十三香料、辣油、红油分别进行了监督抽检,其中自制香辣料和辣油检出了罂粟碱和那可丁成份。经调查,该餐厅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为提高营业收入,由厨师长通过物流采购了含有罂粟壳粉的调味料在本餐厅使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案现已移送新城区公安分局查处。

 文/正北方网记者 王雨涵

[责任编辑:胡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