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正文

慈善法草案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

3月13日下午3时,内蒙古代表团在驻地审议慈善法草案修改稿。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有92处作了修改。

其中,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原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有的代表提出,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应当限于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非营利组织。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的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同时,删去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关于经认定的慈善组织申请公开募捐资格也须满二年的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草案第十五条规定,慈善组织不得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得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有的代表指出,慈善组织在开展慈善活动时,也不得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条件。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这一条中增加相应规定。(草案修改稿第十五条)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全国两会报道组记者 刘春芳 陈文慧 薛晓芳 籍海洋)

[责任编辑:梁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