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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孟宪东 代理赤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决定

2016年3月8日赤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赤峰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

孟宪东代理赤峰市人民政府市长。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