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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首例环境污染犯罪案宣判

3月1日,记者在市环保局了解到,松山区人民法院对赤峰市明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渗坑偷排废水案日前进行了判决,这是新修订《环保法》实施后,我市宣判的首例污染环境入刑案。

2015年4月18日22时,松山区环保局12369举报投诉电话接到群众举报,在松山区安庆镇工业园区有罐车在偷排废水。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往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立即通知环境监测人员进行现场取样。经调查核实,2015年4月18日21时,赤峰市明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车队长连某指使司机齐某和宋某驾驶两辆罐车将车间未经处理的硫酸罐清洗废水排放到安庆镇安庆工业园区内一渗坑,监察人员赶到现场时,司机齐某已将罐车内约11吨废水排放完毕,司机宋某所驾驶的罐车经环境监察人员及时制止未能排放。

根据监测报告显示,该企业罐车排放废水中含有重金属铅、铬、镉等有毒物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赤峰市明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松山区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至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松山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涉案的车队队长连某、司机齐某两人依法提起了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连某、齐某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2016年1月7日,松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判处连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处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同志表示,该案的宣判进一步彰显了新《环保法》的震慑力和权威性,同时也表明了我市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治理环境污染的坚定决心。(记者 孟静航 实习生 郑梦迪)

[责任编辑:张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