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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记卡被异地盗刷 银行赔偿

借记卡被异地盗刷,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借记卡被异地盗刷案件,判定银行承担责任,判决银行向原告赔偿卡内被盗存款8.5万元。

2013年,马某在鄂尔多斯某银行处申请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同年9月8日,马某的这张借记卡在广东省湛江市转账6次,共计支取8.5万元。马某遂向东胜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马某向被告鄂尔多斯某银行申请办理借记卡,由被告向原告交付借记卡,双方储蓄存款合同成立。借记卡是原告的权利凭证,被告有义务保障原告存款的安全。原告马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借记卡没有丢失,被他人异地盗刷取款,并能证明存款数目及盗刷数目,被告以存款已正确兑付或者因原告的过错而卡内存款被盗刷为抗辩事由的,应负举证责任。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异地取款人为原告本人或者原告与他人串通所为,另在异地通存通兑的情况下,被告某银行与付款行基于银行系统内部特约业务联合关系形成代理代办结算关系,付款行不适当履行时,应当由被告承担责任。被告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定被告向原告赔偿卡内被盗存款8.5万元。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