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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1月28日,出席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的代表认真审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

代表们在审议中认为,立法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发展完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是专门规范我区地方立法活动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是管地方立法的法。现行自治区立法条例自2001年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我区地方立法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自治区党委有关决策要求,依照新立法法,总结立法条例施行以来的实践经验,结合自治区立法工作实际,及时修改立法条例是十分必要的。

代表们认为,立法条例在修改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了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立法,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结合自治区实际,深入总结了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积累的实践经验,将应当长期坚持的行之有效的做法在立法条例中予以了规范。这对于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我区立法质量,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具有重要意义。

代表们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人大常委会要继续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不断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报批程序,为法治内蒙古建设作出新的贡献。(内蒙古日报融媒体两会报道组记者  肖振英)

[责任编辑:M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