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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一男子半年入室盗窃141起获刑9年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男子李某采取撬门、跳窗等方式,半年时间疯狂盗窃141起(其中52起未遂),涉案金额达12万余元。近日,临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法庭上,公诉人细数李某的犯罪经历:2001年、2006年、2012年3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入狱,2013年刑满释放后,仅过去一年时间,他又重操旧业。2014年3月至9月的半年时间里,李某经常流窜于临河区周边的狼山镇、白脑包等村镇,溜门撬锁入室盗窃财物141起,盗窃金额少则十几元,多则上万元。

临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团队审理此案后认为,李某单独或者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盗窃141起(其中52起因入室后被害人家中无有价值财物,构成未遂),价值共计人民币1208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且因其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于累犯。综合上述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在此提醒:本案中的被告人利用村镇群众居住相对较散、难以防范的特点,多次作案,其中多起未遂均是受害群众家中未存放钱,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春节即将临近,广大群众在家中尽量不要放置数量较大的现金,出入时要加强安全防盗意识。(白忠义)

[责任编辑:丛龙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