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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金交给二房东 元女士遭遇退钱难

近日,呼和浩特市元女士致电本报反映:“2014年12月18日,我和朋友租住了位于鄂尔多斯西街的一处房屋,租期满一年后,2000元的房屋押金无处退还!”

1月12日,记者见到了当事人元女士。记者在元女士提供的租房协议中看到,并没有关于押金的条款。她手中只有一张手写的押金收条,落款人为“许东”。“当时我们明明都约定好的,还给我打了收条,为什么不退!后来我给许东打电话,他干脆不接了。”元女士对记者说。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与元女士签订租房协议的其实是转租的人,许东并非房东。记者随后找到了该房的所有权人卫先生,他称:“我只是将房屋租给了一个名为‘海华建筑’的市区办公点。当时租房时并没有涉及押金一事。”

对此,圣泰律师事务所邢伟律师提醒,在租房过程中,如果出租人不是房东,则一定要查验是否有房屋所有权人的授权,有明确授权方可签订租赁合同。租房者在看房时,一定要查明房屋的所有权人,直接与房东签订租赁合同。如果只有口头授权而无书面材料时,千万要谨慎签订租赁合同,避免遭受财产损失。

截至记者1月17日发稿时,元女士仍未拿到押金。

[责任编辑:杨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