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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改后内蒙古大部分药品零售价上涨不超3成

为保障药品价格改革顺利实施,规范药品市场价格行为,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利用七个半月时间,在全区开展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大部分药品零售价在药品价格改革政策出台前后相对稳定,涨幅在20%-30%之间,个别药物涨幅较大。

昨日,记者从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了解到,个别药品价格涨幅较大。主要原因有:一是因为国家大部分药品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价格由生产厂家自主制定,由于原材料涨价,导致价格上涨;二是药改前,国家一直对医保内药品和目录外特殊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即最高零售价限价管理,部分低价药品价格与成本严重倒挂,没有生产厂商愿意生产。药品价格放开后,由于生产厂家少,个别药品的替代药品非常少,加上原材料上涨,不排除中间代理商抬高售价,导致零售价格上涨;三是药品零售商进货渠道不同形成价差,有些药品由于生产厂家的不同、生产地域不同、生产成本的不同、药品批发渠道的不同而形成一定的价差,“高来高走、低来低走”;四是药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的“薄利多销”、“优惠折扣”等措施形成了差价。

此外,检查还发现,内蒙古大部分地区的财政补偿不了试点医院因药品减少的收入,导致一些旗县级医院运营比较困难。个别盟市未实行药品价格零差率的公立医疗机构违反《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中药饮片按30%的加价率执行,经过检查现已纠正,并对其做出了相应处罚。

下一步,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将加大药品市场价格巡查力度,确保内蒙古药品价格市场基本稳定。

[责任编辑:萨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