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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主拿借条"一债两讨" 法院驳回其诉讼

你有没有遇到过这样的事:请朋友帮忙还了钱,债主却又拿着借条来向你讨债?

2015年12月31日,长沙市中院就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蒋某一方面凭担保人出具的借条向其讨债并做了债权申报,另一方面又拿着手中留着的原有500万借条起诉唐某等5人。法院审理认为,蒋某“一债两讨”,有恶意诉讼之嫌,依法应予以训诫,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接到法官电话,被告称借贷早已解决

2013年7月31日,唐某等三兄妹向蒋某借款200万元用于酒店装修,双方口头约定月息5%。由于前期投入大,200万元很快用完,唐某等人再次向蒋某借款30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个月,月息5%。

由于资金周转困难,直到2015年1月蒋某提起诉讼,该酒店仍未实际开业。蒋某请求法院判令唐某等5名被告偿还本金500万元,按约定月利率5%支付利息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并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该案立案后,因找不到当事人,法院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向5名被告送达了传票,案件定于2015年9月21日开庭。开庭当天,承办法官搜集到五名被告的联系方式,与被告之一的唐某取得了联系。接到法官的电话,唐某表示很惊讶,她称自己与蒋某的借贷纠纷早已解决。鉴于此,承办法官将案件延期开庭。

债务已转给担保人,原告一债两举

随后,唐某等5名被告向法院提交了9份证据,以证明向原告蒋某所借款项已转由第三方担保人偿还的事实。

唐某表示,因酒店未能营业没有还款来源,她与朋友刘某达成协议,以自己在永州的一套房子作抵押,由刘某担保支付蒋某欠款本息,担保金额为800万元。2014年3至4月,在担保书签订前后,刘某先后向蒋某支付了400多万元借款(唐某自己也先后支付过数十万元的利息)。同年4月19日,刘某与蒋某进行结算,向蒋某出具了一张378万元的借条。在此过程中,蒋某一直未退还唐某的借条。

之后,刘某因涉嫌合同诈骗与外界失去联系。在长沙市邵阳商会组织申报填写的合同诈骗资金汇总表中,就包括蒋某的378万元。蒋某因找不到刘某,便持借条起诉唐某等5名被告。

长沙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蒋某故意隐瞒担保人提供保证书和已经偿还部分欠款的事实,与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相悖,“有恶意诉讼之虞,依法应予训诫”。法院宣判,驳回原告蒋某的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由原告蒋某承担。

恶意诉讼可处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

恶意诉讼,是指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长沙中院民二庭庭长胡冬华介绍,根据《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胡冬华表示,对恶意诉讼、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除驳回诉讼请求、要求其承担诉讼费用外,还要视情节对其处以训诫、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乌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