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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宁区:遛狗不拴绳,出了事儿谁赔?

随着天气转暖,去公园遛狗的人也多了起来。近日,记者在集宁区白泉山公园看到,有市民在此遛狗时,没有携带任何牵引装备。体形偏大的萨摩时而蹿到陌生人身旁嗅来嗅去,时而在公园里随意穿行。一旁的主人只顾跟朋友聊天或锻炼,并没有看管好自家的宠物狗。

“遛狗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但是在公园遛狗不拴绳,狗四处乱窜,有小孩子的家长就会担心孩子的安全。我不反对养狗,但是动物毕竟是动物,也会随着天气的变化产生烦躁的情绪,外出遛狗不拴绳,一旦发生意外,不管是狗咬到人,还是狗咬狗都不太好。我觉得在公共场所遛狗还是拴着绳比较文明和安全。”集宁区市民杨艳华说道。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饲养宠物逐渐成为一种常见的生活方式,随之而来的不文明饲养行为引发的各类矛盾也与日俱增。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有义务按规定饲养或者管理动物,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出门在外,要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为宠物拴绳、戴嘴套,避免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遛狗不牵绳子的原因主要包括:主人认为自己的狗很听话,不需要牵绳子;主人认为牵绳子会限制狗的活动范围;主人可能没有意识到遛狗不牵绳子的危险性;主人忽视遛狗不拴绳的后果,对相关法律法规不重视。

遛狗不牵绳属于违法行为吗?为此记者采访了乌兰察布市第一律师事务所李宾律师。据他介绍,遛狗不牵绳是违法行为,如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如果遛狗不牵绳导致动物伤人,狗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如果狗主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可能会被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因此,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他人的人身安全,遛狗时一定要牵好狗绳,避免发生意外。同时,《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李宾说:“近年来,宠物狗因未牵绳导致的纠纷事故频繁出现。大家须知,遛狗牵绳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规定。饲养人务必要了解并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当遭遇宠物狗侵害时,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建议第一时间报警,调取附近监控视频,或用手机拍摄饲养人及宠物狗、本人伤情、事发现场等,确认饲养人身份信息,确定证据;受伤就医后,留存诊断证明、就医记录、医疗票据等。”(本报记者 鲍娜)

[责任编辑:辛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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