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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熊孩子”借车风波:一场事故,三方责任,法律如何裁决?

 近日,我市发生了一起涉及未成年人的交通事故。小明(化名,14岁)偷偷将家长的电动自行车骑出后借给好友小刚(化名,13岁),后与几个朋友相约去打台球,小刚又将电动自行车借给了小志(化名)。小志正骑着电动车载着小刚在道路疾驰,由于车速过快,且对路况判断不准确,他未能及时避让正在走路的老人,导致老人被撞伤。由于事故涉及主体较多,各方对于赔偿数额各执一词,于是,老人将小明、小刚、小志及他们的监护人起诉到一审法院。

事故发生后,老人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警方也及时介入调查,并依法进行了责任认定。

在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虽未认定被告小明和小刚的事故责任,但事故发生时被告小明已满14周岁,对道路交通安全常识应具备一定的认识,驾车外出本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又借给同样未满16周岁的被告小刚,且对于被告小刚将车借给被告小志的行为知情而并未制止,其自身负有一定过错。而被告小明父母作为被告其的监护人以及车辆所有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未尽到监管职责,对自有的车辆未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事故发生时被告小刚已将近14周岁,对道路交通安全常识也应具备一定的认识,被告小刚从被告小明处借的电动自行车又借给未满16周岁的被告小志驾驶,不仅没有进行制止还一同进行乘坐,未尽到合理管理义务,其自身负有一定过错,被告小刚父母作为其的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也未尽到监管职责,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经过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小志的监护人承担老人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的65%赔偿责任;小刚的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小明及其监护人承担15%的赔偿责任。然而,小明的父母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满,他们认为自己的儿子只是将电动车借出,并未直接参与事故,因此不应承担责任。他们质疑法院对小明及其监护人的责任划分,认为判决不公,向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孙维钦在了解案情后,详细向各方当事人解释了事故的责任认定过程和相关法律依据。最终三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了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没有调解成功,中院做出生效判决。

孙维钦表示,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短途出行的便利交通工具。由于电动自行车车速快,未成年人的应急反应能力较差、骑行操作熟练程度低,未成年人若擅自骑行电动自行车上路,更易发生意外事故。因此,未成年人出行时,应选择安全、与自身年龄段相匹配的交通工具。家长要加强交通安全知识教育,履行好监护责任:一是不要让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骑电动自行车上路;二是要做好孩子的出行安全教育工作,提醒孩子们在道路通行时既要保护好自己,也要保护好他人;三是家长在使用完电动自行车或临时停车时,一定不要随意将车钥匙插在电动自行车上,以防止孩子误开造成意外。同时,作为家长和监护人,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和管理,教育他们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不要为了图一时之快而违法驾驶电动车等交通工具。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刘佳鑫)

[责任编辑:辛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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