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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说】男子“重操旧业”钻“空门”漏洞最终钻进法网

30岁,正值奋斗拼搏的青春年华,可翻开李某华的“人生履历表”,却因盗窃判处刑罚。然而艰难的牢狱生活并没有让李某华痛改前非,盗窃成瘾的他又一次“重操旧业”继续多次作案再落法网。

近日乌审旗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中,犯罪嫌疑人李某华在乌审旗嘎鲁图镇某酒店担任夜间保安,一家酒店与该超市连通,两家店中间有一个消防通道门,于是李某华利用这个“空门”漏洞进入超市内部实施盗窃。李某华每次将盗窃物品放到自己宿舍内,白天就拿出去卖掉,并将获利钱财用于个人消费。经查李某华曾在2020年因盗窃被乌审旗人民法院判刑。刑满释放后李某仍贼心不改,重操旧业。从2023年1月至3月先后盗取超市内商品20多余次,累计盗窃数额高达一万多元。李某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谈到盗窃原因,李某华坦言,其虽然知道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但是第一次盗窃超市后没有被发现,之后一直存在侥幸心理。

2023年9月乌审旗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被告人李某华提起公诉。2023年9月8日,乌审旗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人的意见,以盗窃罪判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次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责任编辑:王新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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