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聚焦旗县 > 正文

用司法力量守护绿水青山——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报告

实践证明,要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确有必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以法律的手段制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制度的落实。环境资源审判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部门法,本文拟立足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对本地区近年来涉及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分析、探讨,以供参考。

一、乌拉特前旗环境资源概况

乌拉特前旗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西部、河套平原东端,隶属巴彦淖尔市,东临包头,西接五原,南与鄂尔多斯市杭锦旗、达拉特旗隔河相望,被与乌拉特中旗接壤,旗域面积7476平方公里,境内森林面积67万亩,森林覆盖率16%。地貌可概括为“三山两川一面海,千里平原两道滩”。“三山”为乌拉山、查实太山、白音察汗山,“两川”为明安川、小佘太川,“一面海”为有“塞外明珠、鸿雁故乡”美誉的乌梁素海。“千里平原两道滩”为广阔富饶的河套平原、蓿亥滩、中滩。全旗有可耕地244万亩、草牧场635万亩,是国家重点的商品粮生产基地。境内已探明矿产资源40多种,其中包括铁矿石3.5亿吨、石灰石1亿吨、石墨8800万吨、钼1345万吨、锰1200万吨等,且拥有广阔的草牧场资源;乌拉山广泛分布着乌拉山侧柏,属于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在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生态效益方面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二、近年我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基本情况

落实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努力开拓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局面。

(一)加大刑事制裁力度,依法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始终坚持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惩治环境资源犯罪。2020年至2022年,我院受理并审结环境资源刑事案件49件,其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罪42件,非法采矿罪4件,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2件,滥伐林木罪1件,共判处3单位105人。近年来,我院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严格适用缓刑,有效防止环境保护压力在部分地区和部门逐级衰减现象,并依法适用罚金刑,提高污染环境犯罪中个人、单位犯罪的违法成本。

(二)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损害赔偿诉讼,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受理并审结了全市首例草原生态环境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乌拉特前旗农牧业局局长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并当庭表态,将以此案为鉴,在日后的执法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同时,案件的成功审理及当庭宣判,使应邀参加旁听的当地部分行政机关的领导和一线执法人员也深受触动,对于提高依法规范执法意识,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审理效果也受到各方高度评价。 

(三)全面加强专门化生态环境司法体系建设,增强绿水青山司法保护能力。作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的环境资源审判,具有高度的复合性和专业技术性特征,需要设立专门的审判机构,由专业的审判人员,运用专门理念才能适应生态文明法治建设需要。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积极推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综合受案模式和集中管辖制度,统一归口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既有效破解环境资源案件地方保护难题,又确保裁判尺度统一,提升司法公信。

(四)打造环境司法前旗品牌,提升我旗环境资源审判社会影响力。“一个案例胜过一沓文件”,全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成果入选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不断创新环境法治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近年来,我院固定在“6·5”环境日等特殊时点集中开展环境法治宣传,向社会各界充分展示我市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效。为让普法更生动更鲜活,及时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宣传环境资源审判新动态,群众接受度和社会效果显著提升。

三、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当前,我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要更好的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新要求,助力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建设,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组织体系面临新的挑战。一方面,机构建设面临新的课题。目前,政法专项编制不足200名的法院根据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要求只能保留10个内设机构。由于我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只能成立环境资源合议庭,而并未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如何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趋势下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的专门化建设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另一方面,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不畅、当事人诉讼和执法机关办案不便利、法治宣传延伸不够等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何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满足本地环境司法需求,加强环境司法良性互动是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

(二)环境资源审判仍面临鉴定、评估等技术性难题的困扰。目前本地区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极度匮乏,无法满足环境司法的需求。而且环境损害评估鉴定费用高昂,极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不利于生态环境权益的有效维护。

(三)环境资源案件执行难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环境资源案件在执行内容方面与普通案件相比,除了金钱执行义务以外,还时常包括行为执行义务,比如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等。生态环境的修复具有长期性、专业性的特点,人民法院现有的执行队伍还无法满足现实需求。涉及到行为执行义务的履行,还需要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通力协作。

四、下一步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打算

环境资源审判是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下一步,我院法院将从以下五个方面抓好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化环境资源审判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指出,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构筑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把祖国北疆这道风景线建设的更加亮丽,必须以巨大的决心,付出更为艰巨的努力。这为当前我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目标要求。我院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要求,积极发挥人民法院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司法职能作用,为加快建设祖国北疆亮丽的风景线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保持攻坚力度和势头,全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对环境资源犯罪坚持“零容忍”态度,充分发挥刑事司法威慑作用,提高刑事惩治力度,审慎适用缓刑。深化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积极引导被告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加强诉前纠纷化解平台建设,及时依法介入化解环境矛盾纠纷,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监督与支持并重,通过行政审判和非诉行政执行审查督促行政机关环境行政监管职责落到实处,助推法治政府建设。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制度,通过减免诉讼费用等举措鼓励引导社会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加强案件线索移送等沟通机制建设,依法支持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三)持续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发展。服从改革大局,探索在新形势下推动环资审判专门化发展的新方法新路径。适时调整环境资源审判的案件范围,进一步夯实环境资源审判的业务基础。加强队伍建设,通过法学和环境科学的综合培训,着力提升司法能力水平,培养一批具有理论素养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型法官和审判团队,确保环境资源审判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

(四)进一步优化工作机制,完善配套制度。坚持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坚持问题导向,运用网上立案、视频开庭等信息化手段解决当事人路程远、诉讼成本高等问题。强化巡回审判,尽力到案发地开庭,积极参与非集中管辖地生态环保宣传,不断满足非集中管辖地的环境司法需求,延伸环境资源审判的效果。积极开展机制创新,加强理论研究完善环境禁止令制度。建立长效的环境法治宣传工作机制。探索生态环境案件的特殊程序规则,大胆尝试裁判方式创新。强化环境资源案件的执行工作,通过执行回访、第三方监督、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等方式确保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修复。

(五)建立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环境司法保护合力。加强环境保护司法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完善环境刑事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程序。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充分运用司法建议促进环境监管执法。加强与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培育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完善司法评估鉴定机制。

(刑事审判庭 石浩然)

[责任编辑:周婷]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正北方网"、"北方新报"、"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内蒙古正北方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正北方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转载声明:本网转载稿件有些作者不明,请相关版权单位或个人持有效证明速与本网联系,以便发放稿费。

正北方网联系方式:电话:0471-6651113 | E-mail:northnews@126.com

今日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