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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力守护 共享安全”——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联合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主题宣讲

近期,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发现乌拉特后旗蒙古族中学、黄冈实验学校乌拉特后旗分校门前多处停放电动车、电动摩托车等交通工具,可能有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中学生违规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现象,存在较大交通安全隐患,威胁到学生的生命安全。对此,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积极履行检察公益诉讼职能,立即对该案立案并实地开展走访调查,随着走访调查发现,部分学生并没有意识到自己骑乘的电动车、电动摩托车属于违规驾驶,学校及交通管理部门也没有去宣传和张贴告示等措施来提示学生。

为此,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向负有监管职责的乌拉特后旗交管大队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旗及苏木、嘎查辖区内的各中小学、幼儿园附近的交通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校园周边道路安全管理工作,联合相关部门及时完善交通安全配套设施建设和管护,加强道路安全宣传,保护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月15日又是全民国家安全日,由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杨文光同志带队,联合交通管理部门来到了黄冈实验学校乌拉特后旗分校,开展“交通安全宣讲”的活动,并赠送本院制发的宣传册,希望通过本次“交通安全宣讲”的活动,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驾驶电动车的行为,推进乌拉特后旗旗域社会综合治理,为建设幸福平安后旗贡献一份力量。

乌拉特后旗人民检察院在此呼吁各位家长以及监护人,严格有效管理家庭所有的各类机动车、电动车,坚决禁止未成年人驾驶各类车辆,以免给孩子、家庭以及社会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和不可磨灭的危害。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在道路上行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该遵守下列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

[责任编辑: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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