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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民事检察监督虚假诉讼典型案例

近年来,内蒙古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民事检察监督职能,以开展虚假诉讼领域违法行为监督专项活动为契机,办理了一批虚假诉讼监督案件,不仅维护了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也有效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和法治环境,彰显了检察监督质效。2021年12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就虚假诉讼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黄某某伪造公章劳务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为承包包头市某金融文化中心消防工程,2013年3月1日,黄某某伪造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公章,与西安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2013年11月11日,西安某科技公司与黄某某将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方变更为不具备施工资质的“黄某某施工队”。黄某某于2014年4月至2014年8月期间,雇用胡某某等26人为该工程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后因黄某某等人拖欠工资及误工费712294元,胡某某等人诉至昆区人民法院,请求西安某科技公司、内蒙古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给付责任。昆区法院依职权追加黄某某、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为第三人,判决黄某某向胡某某等26人支付712294元劳务费用,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宣判后,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该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裁定上述案件按撤诉处理。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

【监督情况】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向包头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认为本案审理程序违法,涉嫌虚假诉讼,主张该案与该公司无关,不应承担责任。检察机关经深入调查取证,查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向该公司送达开庭传票,致使该公司未能参加庭审,并查明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并未授权黄某某以其公司名义与西安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及相关工程款计算事宜。而西安某科技公司与黄某某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未核实过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0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昆区人民法院再审,2019年8月27日,昆区人民法院判决黄某某向胡某某等26人支付所欠劳务费712294元,西安某科技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江苏某建设工程公司不承担责任。西安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郑某某等人虚构拖欠工资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2014年9月4日,某建筑公司承包基本农田整治项目工程后,将该工程转包给韩某某,韩某某又二次转包给郑某某、白某某。双方约定郑某某负责雇佣工人、施工管理,白某某负责沙石、器械等的投入和供应。工程结束后,2017年5月郑某某伙同其妻子先后找到张某某等23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及捺有手印的空白授权委托书,伪造了工人考勤表、授权委托书,虚构了雇佣工人工资1467640元的事实。

2018年1月,郑某某以张某某等23人的名义陆续向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郑某某、白某某支付张某某等23人劳务费合计1467640元,某建筑公司、韩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张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一审庭审过程中,郑某某申请人民法院诉讼保全,该院作出裁定冻结了某建筑公司1555237元存款。某建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督情况】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通过同级公安机关发现该案件线索,及时向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报告。针对本案存在的多处疑点,两级院经调查发现,23名原告中,存在通过伪造考勤表等方式虚构劳务关系、虚增劳动时间的情形。

2019年11月11日,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日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依法启动再审后对23起案件全部改判,驳回了张某某等23人的诉讼请求。2019年11月28日陈巴尔虎旗人民检察院对郑某某等人虚假诉讼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郑某某等人犯虚假诉讼罪,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三:刘某甲等涉恶势力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

【基本案情】刘某甲与周某某从事非法放贷业务,由周某某出资,刘某甲负责介绍借款人并负责讨要债务。在讨要债务过程中,刘某甲单独或多次指使杜某等人对借款人、担保人采用要挟、恐吓、威胁、逼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在借款人、担保人无能力偿还借款及高额利息的情况下,先后在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杭锦后旗两地逼迫郭某某、杨某、张某某等11人打下虚假借条,不让借款人在借条上填写出借人名字及借款时间。后刘某甲将虚假借条出借人写成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的名字,重新确立虚假的民事借贷关系,并以虚假的借条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件44件,欺骗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或者调解。法律文书生效后,通过向法院强制执行,使借款人、担保人及其家人负担高额非法债务。

【监督情况】在开展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过程中,临河区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在一起涉恶势力刑事案件中发现以刘某甲为首的恶势力集团长期以来提起大量虚假诉讼并获胜诉。通过系统查、关联查等工作方法,查明刘某甲等人共向当地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44起,涉及被害人11人,涉案金额高达3037600元。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遂以再审检察建议、抗诉的方式对44起案件启动监督程序。

2020年,刘某甲涉恶势力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44起案件,法院均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再审全部获得改判,撤销了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案例四:姚某某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

【基本案情】2019年12月10日,唐某某起诉至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姚某某、白某某向其偿还欠本金65604元及利息8722元。姚某某以白某某丈夫名义,持白某某授权委托书参加法院调解。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1日作出民事调解,姚某某、白某某偿还唐某某借款本金65604元及利息8722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姚某某、白某某未按时履行,唐某某申请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白某某因银行卡被法院冻结,方知涉案。白某某在阿拉善左旗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期间未接到任何法律文书,本人未出庭也从未委托姚某某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白某某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监督情况】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及时调取相关案卷,对白某某、唐某某、姚某某等进行询问,经审查认为:姚某某隐瞒已和白某某离婚的事实,在未获得白某某授权的情况下冒充签名,向法院出具伪造的授权委托书,代理白某某参加本案调解,达成和白某某共同向唐某某承担偿还借款责任的调解协议。2020年10月29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向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0年11月17日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回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并于2021年6月23日重新作出民事调解,白某某偿还唐某某借款9463元,自2021年7月起,每月偿还789元;姚某某偿还唐某某64323元,自2021年7月起,每月至少偿还500元。文/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

[责任编辑:贾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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