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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变公共区域续:多名业主赢了官司遭遇执行难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张弓长)  12月10日,北方新报正北方网以《乔先生等人购买的商铺咋变成了盛业城市广场的公共区域?》为题,对呼和浩特市民乔先生等人花费几十万元在盛业城市广场购买商铺后,开发商不仅没有按合同承诺每年予以返还租金,还擅自把他们所购买商铺改造成了商场公共区域的情况进行了报道。报道刊发后,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对此事进行了追踪釆访。

据介绍,早在2012年5月,乔先生、姚女士、裴先生和王女士4人购买盛业城市广场商铺时,不仅分别与内蒙古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盛业房地产)签定了《房地产买卖合同》,还与内蒙古盛业物联商业有限公司(简称盛业物联)签订了《商铺返租赁协议》。公开信息显示,盛业房地产与盛业物联的法人均为陈乃新。因盛业物联一直不予支付返租回报金,乔先生于2019年7月将盛业物联起诉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盛业物联给付2015~2019年间的商铺回报金及违约金。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乔先生与被告盛业物联于2012年5月16日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义务。2019年9月23日,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盛业物联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乔先生给付盛业城市广场四层B区0258号商铺 2015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5日止4年的回报金344224元;二、被告盛业物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乔先生给付租金逾期支付的违约金,以344224元为基数,按每日0.01%计算,自2018年7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乔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同年,姚女士、裴先生和王女士也分别将盛业物联起诉至新城区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令盛业物联向姚女士等人给付拖欠4年的商铺回报金和违约金。乔先生等人告诉记者,判决生效后,因盛业物联拒不执行法院判决,他们又向新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6月,新城区人民法院又针对这几起诉讼案件作出了多份内容基本一致的执行裁定书。裁定书上这样写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乔先生申请执行盛业物联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2019)内0102 民初5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0年4月2日通过法院向被执行人盛业物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2.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盛业物联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3.通过呼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4.我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5.于2020年6月15日对申请人作出终本约谈。6.上述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执行线索。综上所述,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9)内0102民初5444 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就这样,乔先生等人虽然赢了官司,可至今未拿到分文回报金和违约金,自家的商铺还被改造成了商场公共区域。几天前,记者与新城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该案的霍法官取得联系,霍法官告知,因盛业物联一直没有可执行财产,乔先生等人申请执行的案件确实至今未能执行。前段时间,经该院执行法官协调,乔先生等人原本放弃了许多应有的权利与盛业物联初步达成解决意向,可最终还是因盛业物联没有付出任何实际行动而搁置。

[责任编辑:章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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