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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实施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刘晓君 实习生 景 媛)9月22日下午,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已经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 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草原是内蒙古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草原生态,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农牧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共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工作原则、补偿机制、监管责任机制和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发放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为进一步完善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及其奖励补助制度,条例规定了自治区建立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多元化补偿机制,实行草原生态保护效果与补助奖励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政策,严格实行草原生态保护者得到补偿、损害者负责赔偿制度;为了充分体现草原生态补助奖励政策的公平公正性,条例还规定了发放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应当综合考虑人均草场面积大小等因素。对人均草场面积小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补助奖励标准。对禁牧区草原不再“一禁了之”,对经过禁牧休养草原生态确实得到恢复的,为了保护草原生物多样性,可以进行保护性打草,生态切实已经稳定的,可以调整为草畜平衡区,兼顾草原生态、生产双功能。对种养结合的半农半牧区,可以根据人工供应饲草料情况适当提高载畜量。全面实行休牧制度,即在每年牧草返青期,各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气候条件和牧草生长规律组织实行休牧,休牧期不得少于四十五天。

另外,结合内蒙古实际,条例规定了重度退化沙化草原、不适宜放牧利用的中度退化沙化草原、自然保护区和重要湿地草原以及其他需要禁牧的草原应当划为禁牧区;禁牧区每五年划定一次。

条例的实施,将增强草原生态保护措施的刚性,对解决自治区草原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超载放牧等破坏草原生态行为,推进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贾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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