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综合新闻 > 正文

临河一台球厅内暗藏“打鱼机”被处罚

7月29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到线索称:在临河区新华镇西街一台球厅内经营打鱼赌博机。接到线索后,治安管理大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查看。

民警赶到现场后看到该台球厅内放置着三台“打鱼机”,民警依法将台球厅经营者兰某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经调查,兰某因台球厅生意不太好,便购买了三台“打鱼机”供他人进行赌博,顺便带动一下台球厅的“人气”。“我就不该贪这些小便宜。”临河区公安局办案中心内,兰某后悔的说道。到案后,兰某对自己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违法行供认不讳,治安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对涉嫌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兰某予以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对三台“打鱼机”予以收缴。

7月30日,新华镇村民郭某、王某树、郭某萍三人听说兰某因经营“打鱼机”为赌博提供条件被公安机关处罚后,主动到临河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如实交代了在2021年6月16日至7月29日期间,到兰某经营的台球厅内利用“打鱼机”赌博的情况。“电视里总说坦白从宽抗拒从严么,我们参加了这个赌博,肯定早晚也是被你们抓住,我们就主动承认错误来了”,郭某萍道。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对三人进行了禁赌宣传教育,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涉嫌利用“打鱼机”赌博的郭某、王某树、郭某萍分别予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五)有立功表现的。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临河区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李敏)

[责任编辑:姚亚兵]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正北方网"、"北方新报"、"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内蒙古正北方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正北方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转载声明:本网转载稿件有些作者不明,请相关版权单位或个人持有效证明速与本网联系,以便发放稿费。

正北方网联系方式:电话:0471-6651113 | E-mail:northnews@126.com

今日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