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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营造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靶心应瞄准“放管服”改革,破除制约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与有效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消除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束缚和桎梏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靶心应瞄准法治政府建设,消除法治运行过程中市场主体遭遇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对待,为市场主体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重要支撑和法治保障

●营商环境能否达到国际化水平的关键在于其规则、标准和体系的构建是否符合国际化,因此,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靶心应瞄准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才能吸引更多外资,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优化营商环境就是解放生产力、提升竞争力。更好的营商环境是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的重要内容,是服务和促进新发展格局构建的重要举措,也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程度和政治、生态、人文环境的重要指标,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追求高品质生活、推进高效能治理意义重大。当前,内蒙古正处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正如自治区党委书记石泰峰日前在接受《经济日报》专访时指出的,内蒙古贯彻落实“三新”要求,最根本的是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为自治区确定的战略定位和行动纲领,坚定不移走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高效能治理、高水平开放,打通与国内大循环、国内国际双循环的堵点断点,提升供给对需求的适配性。为此,我们要充分认识优化营商环境对于推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要聚焦靶心,瞄准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尽快推动营商环境迈向新台阶新水平。

瞄准“放管服”改革 营造市场化营商环境 

市场化的营商环境意味着社会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更多的是依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进行调节的环境,这是市场主体赖以生存的优质土壤。而市场主体的发展壮大也离不开产业政策的引导,离不开政府的关心关怀,离不开对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构建。显然,社会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也需要依靠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进行调节。因此,营造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关键是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

“放管服”改革恰好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重要抓手,也是重塑政府与市场主体关系的关键所在。因此,营造市场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靶心应瞄准“放管服”改革,破除制约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与有效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消除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束缚和桎梏。要进一步简政放权,实施跨部门流程再造工程,进一步精简重复审批、多头审批,进一步取消不必要的审批、不必要的证明,进一步减少审批的环节、市场主体跑动的次数,并结合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现有行政审批的管理效能,为市场主体进入资源配置活动创造条件,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要实现智慧监管,在深化简政放权改革的基础上,明确监管目的,把握监管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有效。例如,要从“严进宽管”转向“宽进严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从合规监管转向风险监管,健全信用监管。在提高监管效力的同时,也减少了对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干预。要优化政务服务,全面把握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及时准确了解企业和群众对政务服务的感受和诉求,重视“差评”也要用好“好评”,有针对性地优化政务服务,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瞄准法治政府建设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化环境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意味着要发挥法治在社会资源配置中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和政府的行为,坚持规则公开透明、监管公平公正,依法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促使营商环境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和可预期。

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水平,是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内在要求。正所谓没有离开政治的经济,也没有离开经济的政治。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健康的经济生态,也需要清明的政治生态。因此,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靶心应瞄准法治政府建设,消除法治运行过程中市场主体遭遇的不合理、不公平、不公正对待,为市场主体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提供重要支撑和法治保障。要健全法律体系,对标《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出台地区配套措施,加快清理、修改或废止不符合《条例》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形成以《条例》为核心、相关规定为补充、专门性立法为枝干的制度体系。要深化专项整治,建立健全政府权责清单制度,不断完善、更新并定期公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紧紧盯住关键少数、重点领域、重要环节和服务窗口,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严查潜规则、严防暗箱操作,严肃查处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相互交织的案件,确保公权力正确行使,斩断官商勾结的利益链条,以政府有为推动市场有效、企业有利、社会有序。要完善信用体系,统一社会信用评价标准,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公布方案。统筹建立市场监管各领域“红黑名单”制度,针对履约、毁约和失信次数、失信惩罚情况建立信用档案和“红黑名单”认证准则,推进跨部门跨领域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瞄准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 

国际化的营商环境意味着市场主体在准入、经营、退出等过程中涉及的政务环境、市场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外部因素和综合条件达到世界一流水平,评价指标体系对接国际惯例与通行规则,达到国际通用行业规范和标准,营商规则体系与国际接轨,优化营商环境的制度建设和创新理念、做法和经验获得国际广泛认同,可供其他国家借鉴和复制。

营商环境能否达到国际化水平的关键在于其规则、标准和体系的构建是否符合国际化。因此,营造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靶心应瞄准评价指标体系构建。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以世界银行每年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评估结果和国际通行评价方式为参照,瞄准国际比较中一级评估指标进行全方位式体检,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测试、检验和认证国际一流标准活动,找出短板指标,挖掘潜力指标,借鉴先进经验,针对性地补短板、强弱项,向建设一流的国际化营商环境努力,不断提高营商环境的国际化水平。要对标国内特色标准,对照北京、上海、深圳、南京等先进地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加强顶层设计,持续推进和实施地区营商环境评价,探索构建符合地区实际、具有特色的评价指标体系,以评促建、以评促发展,不断缩小区域之间的营商环境差距,助力实现区域平衡协调发展,提升整体营商环境的国际化水平。要配套相关指标体系,例如,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时也要配套出台地方政府考核指标体系,将其作为对政府官员业绩评价、职务晋升的依据之一,倒逼评价体系不断动态调整和优化。

胜人者有力,胜己者强。优化营商环境本质上是一场长期自我改革、自觉提升的攻坚战,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需要持续用力、久久为功,必须持之以恒、系统发力,才能求得实效,才能不断增强经济的吸引力、创造力、竞争力,才能实现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作者王晓明,单位:内蒙古党校经济学教研部、内蒙古自治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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