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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停止侵害雷锋姓名” 杭州宣判侵害英烈姓名公益诉讼案

“判决被告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害雷锋姓名,并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月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雷锋同志姓名的民事公益诉讼案,并作出上述判决。

2020年2月,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杭州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2015年公司成立起,公然将雷锋姓名用于商业广告和营利宣传,损害了以助人为乐、无私奉献为核心内涵的雷锋精神。

检察机关认为,该公司在商业广告中以雷锋同志的名义进行营利活动的推介,侵犯了雷锋同志的姓名,损害了雷锋同志的名誉、荣誉,不利于传承和弘扬雷锋精神,有悖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使用“雷锋”文字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雷锋同志的姓名。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雷锋”文字具有特定含义,确系社会公众广泛认知的雷锋同志之姓名。

一方面被告以“雷锋”文字进行营利活动。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被告使用雷锋同志姓名开展网络商业宣传、推介商业广告吸收会员、为付费会员寻找商机,并收取年费、服务费等进行营利。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使用雷锋同志姓名的行为曲解了“雷锋精神”。被告倡导的“资源共享,互帮互助”,作为一种商业运作模式或企业精神,在遵循诚信原则的基础上值得肯定。但将此种运作模式假“雷锋”之名做商业推广,既曲解了“雷锋精神”,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相背离,也损害了承载于其上的人民群众的特定感情,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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