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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将于3月1日开始施行

新闻发布会现场。 齐浩男摄

人民网呼和浩特2月24日电(齐浩男)2月24日上午,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获悉,《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经2020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48号公布,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程序规定》分10章,共59条。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充分考虑了层级差异和地域差异,更具有针对性、可行性;规范了重大行政决策的调整顺序,进一步细化了决策执行中的问题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制度。同时,《程序规定》要求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完善了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程序规定》明确了决策机关、决策承办单位和决策执行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以及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倒查责任制和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程序规定》的施行将有助于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进程;有助于更好地维护自治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有助于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对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内蒙古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贾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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