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3月1日起施行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郑慧英)2月24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已经 2020年12月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程序规定》分10章,共59条,具有以下立法特点:《程序规定》以列举形式明确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同时,由于各级决策机关事权不同,各地具体情况不同,明确各级决策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责任编辑: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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