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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父亲遗产 承担合法债务

已经继承了死者的遗产,对死者生前尚欠的债务是否应当清偿?近日,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磴口某银行与被告周某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被告周某女在继承被继承人周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2018年3月,周某某向磴口某银行借款5万元用于农业种植,借款期限内,周某某清偿了部分借款利息,拖欠借款本金5万元及2018年9月22日之后的利息未付。2019年周某某因病去世,周某女作为遗产继承人,经公证继承了周某某购买的100平米房屋一套,并于2020年4月将该房屋出售,用房屋价款抵顶了周某某生前的部分债务。原告要求周某女偿还周某某拖欠的上述借款本息,而周某女认为自己不是借款人,没有还款义务,不同意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周某某订立的《借款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有效。周某某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如期支付借款本金和利息,违反了合同约定义务。在借款人周某某死亡后,周某女作为周某某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在继承周某某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偿还其拖欠的案涉借款本息。原告要求周某女作为继承人清偿案涉借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本案中,继承人周某女在享受继承遗产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不能只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应当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宁军 王泽)

[责任编辑: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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