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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打赢脱贫攻坚战和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指示批示精神,自治区始终以交通强国和质量强国战略为统领,按照“建管养运”一个不能少,“畅安舒美”一个不能缺的发展理念,把农村牧区公路工作作为最重要的民生工程,把公路修到了乡村的田间地头,让客车开到了群众的房前屋后。到2019年底,我区农村牧区公路总里程达到16.5万公里,实现具备条件的嘎查村全部通沥青水泥路。但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发展仍存在区域不平衡、基础不牢固、建设任务重、养护压力大、责任落实难和安全隐患多等问题,而现行涉及农村牧区公路的法律法规对县道和乡道的规定偏少,对占全区农村牧区公路51%的村道的管理缺乏专门的规定。为此,亟需出台《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公路条例》。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明确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条例(草案)》规定,旗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按照“县道县管、乡村道乡村管”的原则,明确农村牧区公路实行路长制,建立健全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组织管理体系,完善农村牧区公路工作机制。

(二)关于实行公路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为了加强农村牧区公路工程质量管理,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加大质量责任追究力度,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草案)》规定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三)关于涉及村道施工活动许可。

为了落实“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例(草案)》规定,涉及村道施工活动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四)简化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程序。

为提高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效率,确保项目进度,对农村牧区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按照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分为重要建设项目和一般建设项目。重要项目应遵从基本建设程序,但一般项目可适当简化。同时,在施工图设计、招标和工程验收等方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多个项目打捆、打包,批量处理,实现项目的规模化,提高管理效率。

(五)关于农村牧区公路资金保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牧区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投入农村牧区公路养护资金不得少于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建立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村牧区公路规模相适应,与养护成本变化等因素相关联的动态调整机制。

(《内蒙古日报》2020年10月3日4版)

[责任编辑:孟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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