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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将30种药品纳入医保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张学博 实习生 刘 彬)记者9月29日从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了解到,首府于日前印发了《关于将部分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的通知》,明确从本月起,将《内蒙古自治区第一批门诊特殊用药目录》中的30种药品,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范围。

据了解,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个年度门诊特殊用药起付标准为1000元,超过1000元以上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80%支付,进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原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执行。统筹基金支付累计不超过年度基金支付限额。此外,肺动脉高压待遇标准按照《关于办理肺动脉高压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有关事宜的通知》执行,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按80%支付,年度累计支付限额10万元,统筹费用计入年度基金支付限额。对可以纳入原有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的特殊用药,按原有病种管理;对未纳入原有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的特殊用药,设立新的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原有丙型肝炎病种调整为肝炎特殊药品门诊治疗病种,对原有门诊透析患者门诊辅助药费另设立特殊药品门诊治疗病种,动脉性和慢性血栓栓塞性肺动脉高压特殊药品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以下简称肺动脉高压)可报销药品,将原有4种药品增加至7种(变更病种涉及药品和新增病种及药品可通过“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进行查询)。

此外,呼和浩特市还于日前下发了《关于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每个年度门诊特殊用药起付标准为400元,超过起付线部分按65%支付,门诊特殊药品不单独设立支付限额,门诊特殊药品发生的统筹支付费用与其他统筹支付费用合并计算,不超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支付限额;参保患者可同时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用药待遇,凡是纳入门诊特殊用药管理的药品只能申请门诊特殊用药待遇,该药品不再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参保患者申请或已享受门诊特殊用药待遇的,当年不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参保患者可凭以下申报材料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门诊特殊用药待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参保大学生提供《学生证》)和《社会保障卡》;责任医师出具的近三个月病情诊断证明书原件;明确相关疾病诊断及特殊用药限制条件的检验、病理等检查报告单原件;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相关门诊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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