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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确定2020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

记者8月5日了解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8月4日发布《关于呼和浩特市2020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及差额调整等工作的通知》,确定了2020年度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基数。

据了解,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方面,2020年核定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2020年单位缴费基数的核定,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2020年核定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的农牧民、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时,共分为六个档次:一档按2018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二至六档分别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60%、80%、100%、200%、300%确定,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核定缴费。对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缓缴,2021年可继续缴费。在2021年补缴2020年欠费时,补缴基数在2021年的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

失业保险方面,失业保险以参保职工本人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作为单位的缴费基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需缴纳失业保险的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2018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

工伤保险方面,7月1日起,核定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9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688元的60%核定,7月1日前缴费基数核定仍按照上年度核定基数的上下限执行。此外,在建筑施工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基数核定方面,根据《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以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0%作为缴费基数,按1.1%的费率缴纳,即按工程项目总造价的0.22%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外,我市还明确,2020年度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差额调整工作于8月开始通过信息系统批量调整,此次缴费基数差额调整是以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为上限,2018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为下限,对参保单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行差额调整;以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为上限,2019年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60%为下限,对参保单位的工伤保险进行差额调整。(记者 苗青)


[责任编辑:孟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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