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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刘晓君)7月29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2020年7月23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对于规范和保障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提高基层行政执法效率和水平、推动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条例》总共21条,主要规范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赋予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二是建立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赋权清单。三是规定了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与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派出机构的执法联动。四是提出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工作要求。五是细化了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保障措施。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明确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赋权清单;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赋权清单确定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人民政府以赋权清单形式,将99项旗县级行政权力交由苏木乡镇和街道行使。其中关于行政处罚的80项、行政许可的13项、行政确认的1项,行政给付的5项,内容涉及到土地管理、基本农田保护、草原保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社会救助、城乡规划、道路交通安全、河道管理、防洪防汛、物业管理等方方面面。苏木乡镇和街道根据实际承接执法事项,梳理公布了执法事项清单,明确了赋权后的权力运行程序,确保赋权接得住、用得好。赋权不是一成不变的,会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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