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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加强公务用枪管理 新规5月1日起执行

4月29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结合内蒙古实际,针对公务用枪保管、发放领取、佩带使用以及领导干部领取使用等易出问题的关键环节,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研究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严禁违规管理使用公务用枪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

会议介绍,近年来,内蒙古发生几起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民警涉枪犯罪案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非法持有枪支、持枪杀人;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原党委委员、副厅长孟建伟非法持有枪支弹药;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施介派出所行政工勤人员杜文杰持枪杀人等。

以上案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同时,也充分暴露出公安机关在公务用枪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和漏洞。针对这些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党委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大力加以整治,组织开展多轮次的公务用枪管理隐患大排查和公务用枪管理专项督察,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关于枪支管理使用工作意见》等制度规定,对公务用枪的领取、佩带、使用、保管、存放等事项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公务用枪管理制度更加完善。

据了解,5月1日起执行的公安机关公务用枪新规中规定:

一、严禁无持枪资格人员领取、佩带、使用、保管枪支。

二、严禁因身体、心理等原因不适合持枪的民警接触枪支。

三、严禁旗(县、区)级以上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未经上级领导批准领取、佩带枪支。

四、严禁在非执行任务时佩带枪支。

五、严禁擅自将本人领取使用的枪支交由其他人员携带、保管、使用。

六、严禁违规发放、接收、出借公务用枪。

七、严禁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场所、枪柜存放枪支。

八、严禁出现常规武装处突力量依法配备枪支不到位的问题。

九、严禁对依法使用枪支的民警盲目追责。

违反上述规定的,一律先行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视调查结果,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等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给予相应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记者 王静超)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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