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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企业注意啦!4月15日起可享这些优惠丨助力企业 政策指南

4月15日,财政部发布通知决定,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同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20年4月15日起,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规定的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试点,扩大到所有综合保税区。

这两项政策也是对4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的统筹内外贸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纾解困难,促进稳外资、稳就业的多项举措的具体落实。

据有关专家介绍,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制成品内销时,除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税收外,还需要缴纳缓税利息,暂免今年4月15日起至年底的加工贸易企业内销税款缓税利息,可以降低企业内销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与此同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时,需按规定缴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进口关税可以选择按其进口料件或制成品来缴纳。利用该项政策,企业可以自主合理地降低税赋。目前,这项政策已经在全国4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其中24个是综合保税区,试点扩大至全国113个综合保税区,更多企业将从中受益。

据了解,加工贸易占我国外贸1/4。加工贸易是中国对外开放进程中形成的新型贸易业态,与一般的贸易方式相比,加工贸易具有“两头在外”的特点,是开放型经济和国际产业合作的有效形式。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加工贸易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带动就业、助推贸易大国进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等作出了重要贡献。

近年来,国内外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加工贸易规模和占比也有所下降,占外贸比重由1998年最高时的53.4%降至去年底的25.2%。同时,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工作也取得了积极成效,2019年中西部加工贸易占全国加工贸易比重,比2015年提高了7.8个百分点,达到了23.3%。

业内人士认为,当前,国际疫情严重冲击世界经济,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加工贸易受疫情的影响更为快速直接,面临需求端和供给端“双向挤压”,因此需要多措并举为加工贸易企业纾困解难。(经济日报记者董碧娟)

经济日报新闻客户端

责编:武亚东

[责任编辑:韩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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