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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52次新闻发布会 通报内蒙古疫情防控财政工作情况并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3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第52次新闻发布会,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冯建中通报了自治区财政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情况,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处室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据介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打响以来,全区财政系统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统一部署,快速应对、主动作为,聚焦防护救治、物资保障、复工复产等方面,全力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一是全力支持疫情防控。疫情发生以来,自治区财政厅第一时间制定应急预案,通过报请批准动用主席预备费、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等,全力做好资金保障,确保资金弹药“充足”。截至目前,全区各级财政累计落实资金19.9亿元,用于疫情防控防治。与此同时,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一方面,简化资金拨付和办事流程,建立资金拨付和政府采购两个“绿色通道”;另一方面,强化资金监管,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积极保障患者治疗,对确诊患者实行财政兜底、个人零负担,确保不因费用问题而影响就诊,确保不因经费问题而影响救治。积极落实医务人员待遇,及时落实一线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重、风险程度高的医疗卫生机构核增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将援鄂一线医务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标准提高1倍、薪酬水平提高2倍,扩大卫生防疫津贴发放范围,确保覆盖全体一线医务人员。积极支持防疫物资保障,自治区财政设立1亿元专项资金,专门用于保障防控疫情重点企业物资采购和生产、奖励在防控疫情中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相关企业。此外,还落实进口防疫物资免征关税政策,免征2758万元进口物资关税,有效解决了“燃眉之急”。

二是全力支持经济社会秩序恢复。为支持按好经济社会发展“快进键”,自治区财政充分发挥财政逆周期调节作用,在紧锣密鼓落实国家政策的基础上,及时在自治区税权范围内研究相应支持政策,全力支持“六稳”工作,助力经济社会再现活力。

加大税费减免支持。一方面,迅速落实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出台的减免有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民航发展基金、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和相关药品注册费、免收车辆通行费等税费优惠政策,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阶段性“免、减、缓”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降率、缓缴住房公积金等政策。另一方面,联合税务部门制定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经测算,落实上述减税降费政策,仅今年上半年就可为纳税人、缴费人减负166亿元。

加大政府债券支持。今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我区2020年新增政府债券额度435亿元,包括一般债券268亿元、专项债券167亿元。2月28日,我区117亿元第一批地方政府债券由财政部代为发行成功,实施项目92个。其中,用于支持公共卫生医疗领域项目12.54亿元。对于剩余的专项债券和一般债券,自治区财政厅正在加紧推进,以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支持各地扩大有效投资。

加大金融贷款支持。截至目前,财政贴息2040万元,帮助37户疫情防控重点企业获得优惠贷款19.72亿元;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已为14464户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金额39.72亿元,平均担保费率仅1%左右。同时,促使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9224万元。

加大援企稳岗支持。自治区财政厅会同人社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重点企业行业用工、帮助促进农牧民工就业、开展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实施创业载体奖补、落实社会保险费返还和推进线上职业技能培训,全力支持稳就业。

此外,受疫情和减税降费影响,各级财政特别是基层财政减收增支压力凸显。为有效应对这一问题,自治区财政加大对基层“三保”支持。

发布会介绍,为扶持我区中小企业复工复产和走出疫情造成的困境,今年3月12日,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印发了《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公告》。

《公告》的主要内容有两项政策:一是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我区疫情解除当月止,对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旅游(包括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等行业的中小企业,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二是除上述六个行业外,其他行业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减免。

针对自治区财政如何支持旗县在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做好“三保”工作这一问题,发布会介绍,自治区财政厅坚决贯彻中央和自治区决策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区旗县“三保”得到了较好保障。

一是进一步压实责任。落实中央关于旗县“三保”分级负责要求,自治区承担主体责任,加大对旗县特别是财政困难旗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并在国库资金调度方面给予倾斜。各旗县全面落实“三保”责任,确保“三保”支出在财政支出中的优先顺序,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工资发放和机构运转。二是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全区各旗县对上级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较高,转移支付占地方支出平均在60%以上。截至目前,财政厅已及时下达各地区2020年各类转移支付1065.3亿元,近期,还要将财政部预拨我区的2020年均衡性转移支付和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增量资金32.1亿元全部下达到各旗县,重点支持当前受疫情影响的“三保”问题。同时,自治区通过节减本级支出,将年初预算压减出的各部门一般性支出20亿元用于增加对困难地区财力补助。三是增加国库资金调度。全面落实中央支持政策,将3月1日至6月底财政部对我区当年国库资金留用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增加的19亿元资金,全部留给旗县使用。同时,财政厅将每月两次对盟市调度资金增加为三次,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资金实施专项调度,截至目前,累计调度资金576亿元,确保各地疫情防控和“三保”支出需要。四是规范财政支出管理。鼓励各旗县加大资金统筹力度,对疫情防控任务较重、“三保”压力较大的地区,允许制定更加严格的盘活存量资金措施。推动各旗县强化财政暂存暂付性款项管理,财政厅安排奖励资金15亿元,支持各地消化存量财政暂付款。

就自治区财政在对境外回国人员输入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政策,发布会介绍,境外回国人员分为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对于参保人员,确诊病例所发生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资金由中央和自治区共同负担;疑似病例所发生医疗费用,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视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对于未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合同及时支付。对困难人群,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实行医疗救助,减免医疗费用。另外,对于留院观察人员,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围绕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财政是如何支持医疗物资保障和企业复工复产的问题,发布会指出,疫情防控期间,自治区财政切实加大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是及时拨付疫情防控周转资金,支持自治区疫情防控医疗物资采购。经自治区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批准,截至现在,自治区财政厅分四次拨付自治区工信厅疫情防控周转资金6000万元,用于采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二是调整现有专项资金结构, 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配合自治区工信厅完成了“助保金贷款”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扶持资金项目申报和评审,项目资金力争三月底前下达。配合自治区工信厅等七部门,制定《关于支持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十条政策》,对列入自治区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重点企业名单的,通过重点产业资金,在企业技术改造、扩能增效、一次性奖励、贷款贴息,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和物流成本等方面予以支持,这些政策全部按照上限测算,共需要资金1.4亿元。 三是落实金融支持政策。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据人民银行呼和浩特市中心支行提供的最新数据,我区8家银行支持35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优惠贷款19.66亿元,预计贴息资金2030万元。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在疫情防控期间,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与银行合作,实行线上审批绿色通道,免反担保等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截至3月23日,全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合作社及个人,共计14464户提供融资担保服务,担保金额39.72亿元,平均担保费率1%左右。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截至3月23日,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发放贷款9224万元。(记者  王连英)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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