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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出台减负措施 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张学博 )记者3月3日了解到,疫情发生以来,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入评估疫情影响,从多个方面采取了应对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减轻企业负担。

主要措施包括:放宽中小微企业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裁员率标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作用,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1年,继续享受贴息;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申请贷款时予以优先支持。截至2020年2月9日开工的保障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须的重点企业,每吸纳一名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1000元给予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牧民工到企业就业,并协助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00元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行政村(社区)开发临时性公益性岗位,疫情防控期间,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疫情防控相关工作,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临时性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免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3个月。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此外,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还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明确:疫情期间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照不低于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等。

[责任编辑:朱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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