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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或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和观察违法——访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宗那生

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一些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和观察,有的甚至造成了多次传播,导致密切接触者被感染,给他人的生命健康带来威胁。这样做不仅违反道德,更违犯了法律。

“传染病患者在治愈之前,疑似病人在排除患有传染病之前,病原携带者在排除传染危险之前应当被依法进行隔离治疗或者观察。”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副会长宗那生说,如果明知自己属于传染病患者、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而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这属于严重威胁社会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宗那生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按照不同情节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都属于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宗那生说,“对于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意见》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这样的违法行为并不鲜见,我区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患者王某某,于1月19日由湖北返乡,因发热、干咳于1月29日入院,1月30日确诊为新冠肺炎。经专家组与医院医务人员积极治疗,该患者已经被解除隔离治疗,于2月16日上午出院。但是,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因为王某某在居家隔离期间,拒不执行自行居家隔离要求,不如实报告发热症状,对社区摸排工作人员故意隐瞒发热事实,并主动与他人进行密切接触,给全旗疫情防控工作造成重大干扰和安全隐患。目前四子王旗公安局正在对其依法开展调查。(记者  章奎)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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