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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疫情期间允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2月16日,据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发布的消息,在抗击疫情期间,考虑到受疫情影响,一些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内蒙古出台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措施,允许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王燕峰表示:一是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将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的时间延长到2021年4月30日。二是允许缓缴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针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经盟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可缓缴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可将应缴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延长至9月底。逾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备后,不计收滞纳金,相关补缴手续可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级人社部门将对因疫情影响缓缴、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作出专门标识,不会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也不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正常发放。(总台央视记者 刘晓波 张扬)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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