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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及时出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政策

疫情就是命令,防疫就是责任。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先后出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政策,确保确诊和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得不到及时救治,确保定点医疗机构不因医保总额预算管理规定影响救治。

1月23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与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明确对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采取特殊报销政策。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要求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调整有关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指标,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费用单列预算。对收治患者较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可预付部分资金,减轻医疗机构垫付压力。

在做好确诊患者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1月28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与财政厅、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医疗保障政策。在疫情流行期间,对于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确定的疑似患者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对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对确诊和疑似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先救治、后备案,属于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并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全国统一组织清算。(记者  霍晓庆)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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