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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实验中学:拒绝补课 做“有师德、守底线”的人民教师

1月20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实验中学获悉,日前召开全集团1100位教职员工大会,学校党总支书记、校长屈惠华给教职工作了《拒绝补课·敬畏纪律·守住底线》的主题培训。希望老师们从这个寒假起,每位教师都能自觉遵守教师职业行为,拒绝补课,做一名“有师德、守底线”的人民教师。

“党中央对师德师风问题高度重视,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对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也作出了重要部署,我们学校有些教师却在思想上和行为上缺乏对纪律和准则的敬畏。”屈惠华校长说,学校个别教师此前顶风违纪、补课不止,已经受到了严肃的处理。

记者获悉,呼和浩特市实验中学根据教育部下发的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出台了“实验中学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十不准。”十不准包括: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或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到突发事件时,教师擅离职守或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处置不力,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或不讲清楚教学内容,课后却采取暗示、引诱、威逼等手段,让所教学生参与其所办或指定的有偿补课班的;教师歧视和变相歧视学生,侮辱学生,虐待和伤害学生的;教师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和性骚扰行为的;未经教育部门批准,老师组织、要求、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的。例如:校内随意延时上晚自习也是不允许的,更是不允许收费的;教师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补课的,或参与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的;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介绍生源,并提供相关信息的;教师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和学生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的;教师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的;教师以家长委员会的名义向学生和家长收取费用并为自己或班级购置物品和设备的;教师不得给学生推销教辅产品,也不得在“家长群”销售货品,更不能收受好处费。

屈惠华校长表示,根据教师违规行为,视情节的严重性、视造成危害的大小、视教师认错的态度,学校将分别给予违规教师不同的处分,包括退还补课费并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工资;1年—3年内不得评先评优、评职称;三年内职务不得晋升;年终考核降为不合格;给予警告处分(警告期6个月),记过处分(记过期12个月)、降低职称等级、吊销教师资格证并调离教师岗位;开除工职等,对中共党员教师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文/田凤元)

[责任编辑:杨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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