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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下调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农牧业生产水资源税

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获悉:近日,我区主动回应合理诉求,下调了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农牧业生产水资源税,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产业发展。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农牧业生产在规定限额内的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农牧业生产超过规定限额的取用水(地表水、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适用税额按照一般工商业现行最低税额标准减半征收,即取用地表水适用税额为0.35元/立方米;取用地下水适用税额统一执行1.25元/立方米,不再实行区分非超采区、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的递加税额。

上述水资源税政策调整后,从事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农牧业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在规定限额内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减负100%;超过规定限额的取用水比税额下调前减负50%至92%。(记者  杨帆)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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