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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首例 将车辆交给醉酒者驾驶车主成共犯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艾文涛)明知朋友喝了酒,车主未阻止而将车辆交给朋友驾驶,恰巧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朋友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而车主成为该案的共犯。11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李某(女)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交管大队依法立案侦查,而这也成为呼和浩特市首例危险驾驶罪中对车主同处共罚案例。

3月21日19时许,市民李某下班后驾驶轿车到回民区某小区附近一家烧烤店同朋友张某(女)及张某的哥哥一起就餐。期间,张某和其哥哥喝了白酒,李某并未饮酒。当天晚上,三人继续驾车到位于新城区某写字楼地下一层卡丁车俱乐部消费。期间,李某不慎腿部受伤,‪22时‬许三人准备返回途中,张某主动对李某说:“你腿部受伤,我来驾驶车辆吧。”李某并未因张某喝过酒而阻止。三人上车后,李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张某哥哥坐在后排。当她们行驶‪至新华大街与东影路‬十字路口时发现有交警夜查,此时张某才想起自己晚上喝过酒,于是急忙和李某换座位,没想到被执勤交警抓了个正着。经查,张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在办理张某危险驾驶罪一案进入起诉阶段,新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时认为,该案车主李某明知犯罪嫌疑人张某已饮酒,仍将车辆交给张某驾驶,其行为也构成危险驾驶罪,与犯罪嫌疑人张某系危险驾驶罪的共犯。鉴于犯罪嫌疑人李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2019年11月20日,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新城区交管大队决定对李某立案侦查,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责任编辑:韩伟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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