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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护航乌兰牧骑事业发展 ——写在《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实施之际

11月1日,全国首部关于乌兰牧骑的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正式实施。历经60多年的发展,乌兰牧骑迎来了法治化发展新阶段。

乌兰牧骑的蒙古语原意是“红色的嫩芽”,后被引申为“红色文艺轻骑兵”,是适应草原地区生产生活特点而诞生的文化工作队,具有“演出、宣传、辅导、服务”等职能,深受广大农牧民欢迎。1957年,苏尼特右旗建立了内蒙古第一支乌兰牧骑。

亲切关怀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乌兰牧骑事业的发展和乌兰牧骑队员,2017年11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给苏尼特右旗乌兰牧骑队员们回信,勉励大家大力弘扬乌兰牧骑优良传统,扎根生活沃土,服务牧民群众,推动文艺创新,努力创作出更多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作品,永远做草原上的“红色文艺轻骑兵”。2019年7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来到内蒙古赤峰市考察调研,观看了当地乌兰牧骑排练并点赞,他指出,乌兰牧骑是内蒙古这个地方总结出来的经验,很接地气,老百姓喜闻乐见,传承了优秀传统文化。新时代加强精神文明建设,要通过文化市场发展满足群众多方面精神文化需求,但乌兰牧骑这种直接为老百姓服务、为基层服务的文艺活动永远不会过时,要继续大力提倡、支持、扶持和推广。

乌兰牧骑60多年的发展历程,始终与党中央的亲切关怀分不开,小小乌兰牧骑连着中南海。毛泽东主席曾3 次接见乌兰牧骑队员。周恩来总理 14 次接见乌兰牧骑队员。邓小平同志为乌兰牧骑题词:“发扬乌兰牧骑作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江泽民同志充分肯定了“乌兰牧骑是社会主义文艺战线上的一面旗帜”。胡锦涛同志曾观看乌兰牧骑演出并给予肯定、提出希望。

发展历程

1957年,根据党中央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大力开展民族地区文化工作的指示,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工作组,深入牧区和半农半牧区,调查了解农牧民文化生活情况,听取农牧民和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工作组的同志们一致认为,鉴于内蒙古牧区及半农半牧区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和居民点极其分散的种种特点,要使农牧民群众的文化生活丰富起来,就必须建立一种组织精悍、便于流动服务的小型综合性文化工作队。他们将这个工作队命名为“乌兰牧骑”。乌兰夫同志认为这个思路比较好,建议先搞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向全自治区推广。

1957年5月28日至8月11日,乌兰牧骑首先在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和昭乌达盟翁牛特旗开展起来。1958 年 1 月,乌兰牧骑在牧区和半农半牧区普遍建立起来。

不论春夏秋冬,不论严寒酷暑,在农牧民最需要的时候,总会有乌兰牧骑来到他们身边,不讲任何条件,不提任何要求,以天为幕布,以地为舞台,拉开场子就演出。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回信中所说的:“60年来,一代代乌兰牧骑队员迎风雪、冒寒暑,长期在戈壁、草原上辗转跋涉,以天为幕布,以地为舞台,为广大农牧民送去了欢乐和文明,传递了党的声音和关怀。”

乌兰牧骑从人民群众火热的现实生活中寻找创作的源泉和灵感,从民族民间优秀丰厚的文化传统中汲取营养,创作演出了大量接地气、传得开、留得下的优秀作品,为宣传党的方针政策、繁荣社会主义文艺、丰富广大农牧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突出贡献。

60多年来的发展实践充分证明,农牧民需要乌兰牧骑,乌兰牧骑也离不开农村牧区、离不开农牧民。进入新时代,随着自治区党委政府加快推进乌兰牧骑事业发展各项举措的实施,内蒙古乌兰牧骑队伍焕发出新的生机,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规范和保障乌兰牧骑事业发展的呼声也愈来愈高。

立法保障

为回应习近平总书记对乌兰牧骑事业的亲切关怀,以法治的力量和法治的方式推动乌兰牧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2018年3月3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作为重点立法项目列入五年(2018—2022)立法规划和2019年立法计划。

从2018年4月开始,乌兰牧骑立法调研工作蹄疾步稳、紧锣密鼓地铺开,立法调研组到区内外开展调研,充分了解区内外公共文化服务和乌兰牧骑发展情况。在条例起草过程中,数次征求自治区相关厅局,盟市、旗县区政府、相关部门和乌兰牧骑队员意见,并召开智库专家、律师和学者参加的立法论证会。2019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草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正式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作为国内首个乌兰牧骑地方性法规,条例备受关注、备受期待,委员们纷纷为条例的完善献计献策、贡献智慧。审议中,委员们高度肯定了条例出台的意义和必要性,围绕涉及乌兰牧骑所指范围、性质、经费保障等相关内容,进行了热烈讨论。委员们一致认为,条例必须从问题入手,需要解决什么问题就立什么法,什么问题突出就立什么法,决不立不解决问题的法。有的委员提出,法律调整主体的范围不清晰,那么法律的调整范围就不确定,乌兰牧骑的概念还不明确。有的委员建议,乌兰牧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是否能生存,原则性与灵活性如何把握,条例要进一步斟酌。有的委员建议,牧区是乌兰牧骑有用武之地的主战场,条例还要围绕这一点进一步修改完善。委员们的意见建议为乌兰牧骑条例的修改完善提供了诸多有价值的参考。

2019年9月,条例再次提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委员们针对乌兰牧骑设立、性质、经费保障、人员退出转岗、品牌保护等又提出了60多条意见建议。经过多次修改完善,条例在本次会议上最终表决通过。

法规亮点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共有二十七条,以乌兰牧骑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导向,围绕经费不足、优秀人才匮乏等问题精确制导,建立完善相关制度,为乌兰牧骑全面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比如,条例对乌兰牧骑性质作出了规定,即“是指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条例对乌兰牧骑经费保障作出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乌兰牧骑事业发展专项经费,用于乌兰牧骑创作、演出和培训等项目。”针对优秀人才紧缺的现状,条例特别提出:“对特殊人才可以通过专家评估和专业技能考核等方式择优聘用。”条例对乌兰牧骑队员的退出作了人性化的规定:“连续工作十五年以上不适宜继续演出的舞蹈演员,经本人申请,可以安置到文化、教育、社区等相关单位,保留原有职称待遇。连续工作三十年以上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队员,可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退养。”总之,条例既体现了支持乌兰牧骑发展的力度,也体现了对乌兰牧骑队员关怀的温度,既立足解决当前问题,又着眼其长远发展,对每一条规定都进行仔细斟酌、反复推敲,力争精当表述、精准规范、易于操作。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的出台,是自治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具体举措,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的具体体现,是将党的政策主张和人民群众的意志转化为地方性法规的有力实践,体现了浓郁的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我们相信,在条例的护航下,乌兰牧骑这面旗帜必将在祖国北疆高高飘扬。(郝松山  马文博  陈建丽)

[责任编辑:张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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