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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两家驻京办被判迁出校园

由于历史原因,海淀区一些学校的建筑被占用,校方和区教委提起诉讼,要求相关单位迁出。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近日公布了相关案件判决,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两家驻京办从海淀区实验小学和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中学内迁出。

在实验小学一案中,校方诉称,原海淀区北洼路小学获批建设校区内西配楼后,委托盖利普集团筹建,盖利普集团应按年交纳教学经费。1995年8月17日,为建设西配楼,盖利普集团与三门峡市计划委员会签订了涉案合同书,1995年12月11日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由盖利普集团提供建设用地,三门峡计委出资共同建设;50年内,三门峡计委对该楼拥有独立的使用、经营、收益权,并有权自行出租、转让于他方。二被告签约后,三门峡市政府将其作为三门峡政府驻京办实际使用至今,而盖利普集团已连续多年未向北洼路小学交过任何钱款。后三门峡计委归并入三门峡发改委,北洼路小学更名为实验小学。

校方认为,两被告所签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范,应按合同法相关规定认定为无效。另外,涉案西配楼所使用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人应为海淀教委。盖利普集团未作答辩。

法院认为,根据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从1999年10月1日起算,至2019年9月30日,盖利普集团与三门峡发改委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已满20年,2019年10月1日起,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书及补充协议超过20年,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判令三门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三门峡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于2019年10月1日起30日内从海淀区实验小学北洼路校区西配楼内迁出。

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中学案件和上述案件类似,被告同样有盖利普经贸集团,另一被告是郑州商品交易所,以及案件第三人郑州商品交易所驻北京联络处。案情同样是学校委托盖利普集团建楼,后由郑州商品交易所出资,双方约定郑州商品交易所拥有50年使用权。法院认为,50年租赁期限违反法律规定,认定协议无效,判令郑州商品交易所与郑州商品交易所驻北京联络处于2019年10月1日起30日内从北京外国语大学附属中学实验教学楼(五层楼)内迁出。

[责任编辑: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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