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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教育惩戒权站起来

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9月24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任课教师可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

草案提出了“罚站罚跑”等惩戒措施,受到舆论广泛关注。惩戒的目的,是为了学生的成长进步,必须是善意的,有边界的,不能演化成体罚。“罚站罚跑”在过去是常见的惩戒手段,总体来讲,是可控的,可以接受的。所以,广东立法草案将“罚站罚跑”定性为非体罚手段,无疑是对教育惩戒方式的一种明晰,值得肯定。

其实,《教育法》赋予了教师惩戒权,整个社会对于教育惩戒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都已经形成了共识。但由于教育惩戒的度不好把握,存在的争议较大,迟迟得不到有效落实。广东立法草案的最大意义,就在于让教育惩戒权从讨论走向行动,从模糊走向清晰。诚然,对“罚站罚跑”还存在些许争议,但不能因为存在不同声音,就让教育惩戒权始终飘在空中。通过法律法规推动“最大公约数”的形成,让教育惩戒权可期可行,才是正确的态度。由此出发,围绕教育惩戒,可以有但不局限于“罚站罚跑”。比如,过去经常见到的打扫卫生、写检查、加作业……这些方法可不可行,也有必要通过立法予以明确。

当前,最重要的是让教育惩戒权站起来、跑起来,不能总是停留在文件中和口水里。让教育惩戒权站起来、跑起来,学生的成长自然能够站得直、跑得好。

[责任编辑: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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