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正文

内蒙古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了新办法

前不久,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那么,这个《办法》和大家有什么关系呢?记者对自治区信访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访谈,为大家详细解读《办法》。

记者:《信访条例》中明确,复查复核是信访事项处理意见的纠错机制,也是对信访人不服信访处理意见的救济途径。可以说,《办法》的出台是自治区政府维护信访人权利一项实实在在的举措。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和现实意义。

嘉宾:2005年《信访条例》出台后,自治区第一时间成立了自治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并制定了工作规程。随着时代的发展,工作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仅靠十多年前的规程是无法完全解决的。特别是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的意见》,对复查复核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结合我区实际,出台具有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的复查复核办法,可以说适逢其时、意义重大。《办法》的出台,不仅对信访群众申请复查复核时有指导作用,也使复查复核机关工作有依据,真正做到了双向规范、各取所需。

记者:请问《办法》中对复查复核的概念是如何界定的?具体哪些信访事项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嘉宾:复查,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查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查意见的行为。复核,则是指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不服,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书面复核意见的行为。也就是说,信访人通过信访途径表达诉求,并且这个诉求确实属于信访途径受理范围的,可以通过处理、复查、复核三级程序来维护合法权益,最大限度保证信访事项处理的公正性。

《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复查复核不予受理的范围,总共有七条,一是依法应当或者已经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二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的;三是对依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作出的鉴定、认定、检测、检验、检疫等结论的投诉请求的;四是信访事项正在处理、复查复核中的;五是超出行政机关行政职权范围的;六是《信访条例》颁布前信访事项已办结,申请人不能提出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除了这七条规定以外的事项,都是可以申请复查复核的。

记者:请问《办法》是怎么保障信访群众权利的?

嘉宾:这个问题不仅是群众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我们最关心的问题。在开始起草办法时,我们围绕的主线就是如何保障信访人的权益。比如:《办法》第六条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有关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专家学者、社会志愿者、法律工作者等组成的复查复核工作专家库。通过第三方的评议,确保复查复核意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目前,我们已经在自治区本级作了一些探索,征集了部分专家,并且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下一步要在全区推广实施。再比如,《办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了三种问责情形,都是保障信访人权利的具体措施:一是不作出或者违反规定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二是推诿、拖延办理复查复核事项的;三是处理、复查意见被上级撤销后拒不改正或者未及时重新办理的。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要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复查复核意见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最终落脚点是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张彬]

版权声明

一、凡注明来源为"正北方网"、"北方新报"、"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音视频、美术设计和程序等作品,版权均属内蒙古正北方网或相关权利人专属所有或持有所有。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进行一切形式的下载、转载或建立镜像。否则以侵权论,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正北方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转载声明:本网转载稿件有些作者不明,请相关版权单位或个人持有效证明速与本网联系,以便发放稿费。

正北方网联系方式:电话:0471-6651113 | E-mail:northnews@126.com

今日内蒙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