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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

正北方网讯(北方新报融媒体记者  张学博)记者4月28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于日前联合下发了《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其中明确,5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单位补缴4月30日之前欠缴的养老保险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通知》还明确,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具体内容包括: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地方税务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在此期间,失业保险总费率为1%,其中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仍分别执行0.5%。5月1日起,延长《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中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执行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2018年底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指2018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前适用的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阶段性降费期内,费率确定后一般不作调整。

此外,《通知》提出,5月1日起,调整和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具体内容包括: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上年度自治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政策。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完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以在上年度自治区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内蒙古自治区明确,各级政府要通过建立养老保险责任目标考核机制、养老保险基金缺口各级政府责任分担机制等措施,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责任编辑:赛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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