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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清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关于依法清缴枪支弹药爆炸物品

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进一步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按照通辽市委、政府要求,在通辽全市掀起“扫枪除爆”强大攻势,彻底清缴流散社会的各类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依法严厉打击涉枪涉爆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全面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扫枪除爆”专项行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打击范围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非法使用、私藏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盗窃、抢劫、抢夺、走私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违法违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的信息;制造、销售仿真枪等涉枪涉爆违法犯罪行为。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行为并投案自首,将非法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上交当地公安机关。

二、清缴类型

枪支:军用枪、猎枪、射击运动枪、麻醉注射枪、气枪、彩弹枪、火药枪等各类制式枪支、能发射制式弹药或者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的非制式枪支(仿真枪)以及枪支零部件;

弹药:以上各类枪支使用的制式、非制式弹丸;

爆炸物品: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药、手榴弹、地雷等各类爆炸物品以及列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

危险物品:除以上物品外的其它,如放射源、弩、管制刀具等具有杀伤力的各类器械、物品。

三、清缴方式

(一)主动认缴: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前,对于来源不明并且不涉及案件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主动上缴到公安机关的,不以违法犯罪论处;逾期上缴的或被追缴的,以非法持有论处。

(二)揭发检举:鼓励和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揭发和检举涉及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危险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查证属实的给予1—10万元奖励;对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从重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单位清查:发动全市各单位、部门开展自发检举,联保检举,层层签订承诺书。7月31日后,单位内部人员出现涉枪涉爆问题的,单位领导应承担相关责任。

举报方式:

1、电话举报

公安机关电话:110

0475-8260142(24小时)

0475-8258411-8209(工作日)

检察院电话:0475-12309(工作日)

法院电话:0475-8229770(工作日)

2、微信扫码举报

(扫码关注“平安通辽”后台留言举报,扫码关注“阳光通检·指上检察院”线索举报)

3、信函信件举报 通辽市公安局扫枪除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科尔沁区明仁大街559号通辽市公安局209室),邮编028000;

4、直接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人民检察院     通辽市公安局

2019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赛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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